
职工教育经费的账务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根据准则,职工教育经费是需要计提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
企业可能并未发生职工教育经费,因此可以暂时不进行计提。一旦实际发生费用,再同时进行计提和支付两笔分录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五条规定了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方式。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
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如果仍有余额,则可以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具体的分录如下:首先,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贷记银行
存款。其次,借记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通过以上处理,企业可以合理地进行职工教育经费的账务处理,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