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如果已经认证的进项税额,需要做如下分录进行转出,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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