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行为,从原来按照有形动产租赁项目改为按照“建筑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相应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建筑施工设备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并配备操作人员,虽然改为按照“建筑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但对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设备,仍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