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的成本发票最晚何时收到


尽量要在汇算清缴前取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从上述的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实际发生的支出在预缴时暂估的成本费用相关的税前扣除凭证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

第三,如果企业对于实际发生的支出在预缴时暂估的成本费用相关扣除凭证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取得,这部分暂估的成本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如果确实没有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及相关资料,其相应的支出是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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