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函[2009]98号): 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度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知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摊销开办费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